集美区18岁以下本区户籍未成年人也可参加医疗保险


   2008-4-11


       近日,集美区召开农村医疗保险工作动员部署会,人劳、地税、财政、民政、镇街等部门就2008年度农村医疗保险工作如何开展提出具体工作方案。
      根据《我市关于改革和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破解人民群众“就医难”的决定》精神,自2008年7月1日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移交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和经办,同时建立适应农村特点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据了解,新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在参保对象、保费、门诊费起付标准等均有明显不同。新制度扩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参保对象不仅包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具有本区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还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等学校中具有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的在册学生;在本市居住且18周岁以下的非本市户籍未成年人,其父亲或母亲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暂住证一年以上的。新制度相应提高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比例。参保对象个人缴费由原来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自付10元提高至50元,政府补贴由原来的70元提高至190元。新制度降低了门诊医疗费报销起付线。由原来的5000元以上调低至1500元,15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安全自付;1500至5000元的部分,报销比例为30%,5000至10000元的部分报销比例为50%,1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为70%。新制度还建立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低保、残疾和“三无”人员实行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政策等。
      为做好农村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工作的有关事项,集美区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村居民医疗保险的宣传解释、业务经办、待遇支付、综合管理、政策配套等方面的工作;地税部门负责组织参保、登记申报、基金征缴等方面的工作;区社保经办机构则配合地税部门对学校、镇街、村居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等;区财政部门按照个人缴费50元和政府补贴190元的比例负责农村居民及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所需经员的预算、审核及核拨工作;各镇街社会事务办负责农村残疾人员、低保人员的收集登记并协助办理参保手续。各村居负责辖内农村居民及非在校未成年人的参保登记,负责收集、审核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按照格式录入并网上申报到地税部门报送电子数据,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地税机关办理申报手续和为参保人员办理、发放社保卡。据了解,4月1日至30日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和申报期,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及非在校未成年人可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填写《厦门市城乡居民及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其中,3月6日至5月25日为低保、残疾人及未成年人含在校生的参保登记时间,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当地村居委会审核其免缴保费资格的,不再享受个人免缴医疗保费待遇。为顺利推进农村医疗保险工作,区委区政府将把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列入政府绩效考评内容,并安排资金对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参保指标的村居和相关部门给予奖励。(集美区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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